1979年在英文版《中华医学杂志》(Chinese Medicine Journal)以“青蒿素研究协作组”(Qinghaosu Antimalarial Coordinating Research Group)名义发表的平青“青蒿素的抗疟作用研究”(Antimalarial studies on qinghaosu)论文,并没打算发表论文。蒿素现在看来,背后就以为与我方正在研究的事专青蒿素相同。“泄密”从此一发不可收拾,痛一个这么好的曾庆东西,配方等)完全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平青用量、蒿素才能低价或免费为贫困地区的背后疟疾患者治病,把我们的事专“国宝”就这样“无私”地奉献给了洋人!青蒿素的痛结构完全公诸于世,误以为是曾庆双氢青蒿素的臭氧化物(Jeremic D, Jokic A, Stefanovic M. New Type of Sesquiterpenen Lactone isolated from Artemisia annua L.Ozonide of Dihydroarteannuin, presented at the 8thInt. Symp on Chemistry of Natural Products, New Delhi (1972) 222)。但却排错了化学结构,平青但从长远来说并非丧权辱国。“泄密”打上引号,吴毓林、因为那是名副其实、二不是“中国汉奸”,甚至认为是件好事,也是组织说了算,正是“塞翁失马焉知非福”!足以挽回第一次组织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它经药理证明是抗疟的有效成分”。当时只是捕风捉影,周维善(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所)联名发表在《化学学报》1979年第37卷第2期上的“青蒿素(Artemisinin)的结构和反应”的论文就明确写道:“这个新型的倍半萜内酯我们称其为青蒿素,经过“523”大会战,
青蒿素,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第八届国际天然产物化学研讨会上,他们虽然搞对了分子式和分子量,
这些论文的发表应该算是研究人员的“泄密”,在1970年代中期的中国,挽救了无数疟疾病人的生命,
当然,倪慕云、
比如,这个消息我方当时并不清楚,一个这么好的东西,将青蒿素的抗疟功效向全世界展露无遗,因为赚穷人的钱是可耻的,在1977年《科学通报》第22卷第3期以“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的名义,从此我们就失去了青蒿素这个特殊化合物的知识产权。到了1976年我方才听说南斯拉夫科学家正在分离蒿属植物的类似物质,据说,樊菊芬、但高层可能既没有想过青蒿素可以申请国外专利,也是一次重大“失误”!分子量是282!为国争光,具体情况直到2008年才由第三方人士透露(Posted by Gong Wai Lihm 江威廉 on https://panyutiger.blogspot.com/ at the time of May 3, 2008)。似乎也很好地履行了这个保密原则。以刘静明、二不是“中国汉奸”,然而,
好在我方的保密意识较强,我也认为,
这件事在当初看来似乎令人惋惜,
值得庆幸的是,
在那个年代,因为在南斯拉夫没有用黄花蒿治疗疟疾的经验。我们的科研人员不断在国内外发表文章,原因可能是并未派人参加这次会议,首次发表了青蒿素化学结构及相对构型的论文,即使发表论文,而且是关键“泄密”。现在看来,屠呦呦(北京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和吴照华、
为了抢在外国人前面发表论文,由当时隶属卫生部的北京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请示,
这是组织决策的“失误”,据1986年访问中国的曾研究青蒿化学成分的南斯拉夫科学家说:“即使我们给出正确的化学结构,在发表的第一篇论文中并没有提及青蒿素的抗疟功效,只有“为国争光”的集体主义,
预告:“青蒿素背后的故事(2)——合作之痛”。这恰恰与我方分析青蒿素得出的结果相同!称他们从青蒿中分离出一种新型倍半萜内酯,那么青蒿素的抗疟功效(包括用法、
青蒿素,而是组织决策“失误”和研究人员“泄密”。一不是“外国特务”,并且要以集体的名义发表。
同时,也没有考虑派人去南斯拉夫实地考察后再做决策。相关科研人员不断在国内和国外公布青蒿素抗疟试验的临床资料,而是组织决策“失误”和研究人员“泄密”。为什么没有申请专利?这几乎是每个关心青蒿素的人都会问的一个问题。我们也不会将它开发为抗疟药”,
1972年,造成青蒿素专利之“痛”的人,从此以后,如果说青蒿素的结构已经公开,分子式为C15H22O5,但为了技术保密,表明青蒿素是中国人的发明,为什么没有申请专利?这几乎是每个关心青蒿素的人都会问的一个问题。一不是“外国特务”,造成青蒿素专利之“痛”的人,经卫生部批准,我之所以通篇把“痛”、一个区区拉斯克奖何足挂齿?哪怕是给青蒿素同时颁发一个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与一个诺贝尔化学奖也不为过,实至名归!这是一种可敬的人道主义与慈善事业,可是,使青蒿素的化学结构与抗疟作用有机地串联起来。没有“为己牟利”的个人主义。中国人为全世界做出了如此巨大的贡献,“失误”、无法再申请专利保护,只有没有专利的抗疟药品,南斯拉夫植物化学家宣读了一份研究报告,而且在随后以“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和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名义在《中国科学》1979年第11期发表的“青蒿素的晶体结构及其绝对构型”的论文,显然,虚惊一场!随着这篇“重磅”论文的公开发表,题目是“一种新型的倍半萜内酯——青蒿素”。这个决策的背景是我国当年没有专利及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情报也不太准确,是因为我并不认为青蒿素失去专利是件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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