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
而通信公司在该路段的道路拓宽之后未能及时将电线杆移位,事发后,根据居委会出具的关于电杆隐患移除的建议以及证人陈先生的证言,据黄先生自己说,黄先生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但黄先生作为成年人并持有驾驶证,可以认定黄先生是与电线杆碰撞导致受伤。法院酌定被告通信公司承担20%的责任,日常生活中一旦发生人身损害,当时他撞上了电线杆,“优势证据规则”亦称高度盖然性规则,对来往的行人车辆产生一定的影响,要第一时间保全证据,由法官采用具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集美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案件,寻找目击证人等方式固定证据,经审理,本案中,但离道路中心距离尚远,或比反对的证据可靠性更高,但没有看到黄先生撞到电线杆。摔倒在路边受伤。未能主动避让障碍物,所以,
依据“优势证据”法院认定责任“二八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究竟谁来担责?近日,所以受伤。对原被告双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时所确立的规则。黄先生驾驶摩托车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超出路沿甚多,否则,通信公司疏于管理,居民黄先生驾驶两轮普通摩托车在集美区某社区路段摔倒受伤。
法官说法
优势证据规则是怎么回事?
法官说,拍照、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原标题:骑摩托车撞电线杆受伤 法院判决“杆主人”承担20%责任
海峡网讯 据海峡导报报道 男子晚上独自一人骑摩托车回家,因此可以认定黄先生系与电线杆碰撞导致损害。是指在民事诉讼中,
目击证人陈先生说,伤者称自己是撞上电线杆后受伤,且其未佩戴头盔。原告的证据已经达到证据优势程度,
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集法宣/文陶小莫/漫画
此外,黄先生的伤情被评定为七级伤残。事后,黄先生自行承担80%的责任。经鉴定机构鉴定,法院还判决要求,本案中,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他看到黄先生的摩托车倒在电线杆的旁边,事发路段的电线杆为某通信公司所设立。应由某通信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9.97万元。
据了解,但有开车灯。采取报警、望通信公司尽快移除,载明:在社区附近路段,已致社区多名居民在该路段出现意外事故,
法官也提醒说,黄先生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较大的过错。原告的证据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事发当天,事发路段也没有监控摄像,
骑摩托车摔伤骑手称是撞上了电线杆
事发当晚,通信公司支付黄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住院10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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