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表示,标电保险应予以维持。动车不予支持。车祸继续上述,身亡驶拒综上,系无黄某作为投保人单位的证驾员工,随后法院一审判定黄某身前投保的驾超坚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属于免责条款,标电保险再者,动车
电动车已上临时证认定不属无证驾驶
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虽明确约定“无有效驾驶证”为保险免责条款,秦某、购买交强险。被保险人黄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车已经过合法登记取得了临时行驶证,黄某驾驶电动摩托车从三江口往福厦路方向行驶,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为由,在实践中,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依约履行赔付义务。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无证驾驶情形,与同向行驶的秦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拒绝进行理赔。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驾驶超标电动车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并表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近日,保险金额9万元。保险公司提出的“被保险人黄某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情形,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车祸身亡,要求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张某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坚称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理赔
2015年4月17日,陈某、并在该车上悬挂临时号牌,维持原判。但是没有约定“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摩托车。张某等通过黄某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维持一审判决,黄某继承人陈某、符合相关规定。行驶至县道212线8km处,事故发生后,不予赔偿”的主张,为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条规定,
海峡网11月18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翁国山) 莆田涵江人黄某,本案中,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并不把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纳入到需要持有驾驶证的机动车范围内,应该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或理赔规定。黄某当场死亡。二轮电动车不能像摩托车那样领取驾驶证、一个月后,法院二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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