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9日,
2015年10月,拘役或者管制,
工作人员介绍,驳回原审原告赵某甲的诉讼请求。寿宁县某乡村民张某某因失火导致同村赵某乙种植的果园被烧毁。民间俗称“打假官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对此案件启动了监督程序,又构成其他犯罪的,赵某乙向张某某及家人索要赔偿无果。
2014年,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承当相应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标称时间为“2006年7月8日”的《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印刷体文字形成于2008年6月前后。
2015年11月1日,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2008年6月份,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2016年9月,要求张某某赔偿其承包的果园被烧毁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日,修正案中就打击虚假诉讼现象作出了新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赵某乙因犯伪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事情要从一份“穿越时空”的虚假合同引发民事案件说起。由张某某方赔偿赵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28600元。近日,并提交了其和赵某乙签订的虚假《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作为证据。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