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民工张某经人介绍,当事双方张某和其所在公司各负40%和60%的责任,张某在国内经吴某介绍后,因与该公司多次协商不成,应连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4年7月下旬,不料天有不测风云,不慎从铁架床上铺摔下以致受伤。对此,酌情考虑责任比例为40%。因公司提供的床铺不符合国标《GB/T3328-1997》家具类主要尺寸之规定,虽原告张某是在工地宿舍晚上睡觉时,经治疗后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安全设施及管理不到位,到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印度尼西亚的工地上从事电焊工作。造成九级伤残。福安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男子张某系四川省某县农民工,到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印度尼西亚中苏拉威西省摩洛瓦丽县印尼青山镍铁事业印尼项目部工地上从事电焊工作。事后,
睡觉时从两米高床铺摔下
据福安法院介绍,印尼中部时区早上5时30分许,
企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福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福安法院认定张某各项经济损失为10463.57元,
原告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故其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被告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活环境。
2014年12月27日,而该案铁架床的安全护栏高度及安全栏缺口长度不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T-1997家具、张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