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要求借款人购买保险且当事人作为财产保险的时转第一受益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嫁保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三条第(二)项、《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险费通知》(银监发〔2012〕3号)第一条第(七)项“不得转嫁成本。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招商不得对民营企业、银行用遭将自身止损管理成本转嫁给借款人的合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款“法律、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分行发放罚款通知》(皖市监办发〔2022〕10号)第七条第(二)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皖市监办发〔2022〕11号)第251条。
贷款202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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